第一条 为提高行政效能和公共服务质量,结合政务中心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限时办结制是指行政机关和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按照规定的时间、程序和要求处理行政事项的制度。限时办结制遵循准时、规范、高效、负责的原则。在符合相关规定及手续、材料等齐备的前提下,经办人员和经办部门应在规定或承诺的时限内办结所需求事项。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政务中心全体工作人员。
第四条 工作人员应严格履行限时办结制度,只要手续齐全,应即时办理。若手续不全的,要一次性告知全部事项和所需的有关材料,待其补齐手续后,尽快给予办理。
第五条 对政务服务、行政复议、行政赔偿等行政管理事项,以及对人民群众来信来访、举报和投诉的答复,法律、法规和政策有明确办理时限规定的,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限办理;法律、法规和政策没有明确规定办理时限的,要分类确定办理时限。能够缩短时间、当场办理的,应当及时办理。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时限内办结的,要及时向服务对象说明原因。对限时办理的业务,经办人员应即时对申办人申报的材料和有关手续进行审核,按要求填写《政务中心部门业务受理回执》,写明申办事项、受理日期、办理期限及经办人等。
第六条 对请示性事项要及时研究处理,做出明确答复,时间不得超过20日。答复时限以收件日作为计算工作日的起始时间。对当事人诉求的事项,无正当理由不得延时办理。审批、审核事项实行超时回复制度,对审批、审核事项超时未办理的,应将情况和理由书面答复申办人;核准事项实行超时默认制度,法律、规章对核准期限有规定的,按规定办理,未明确的,按省政府批准的期限执行。
第七条 要将各类行政事项的限时办结时间、办事程序和所需材料等,按照政务公开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告;应当以依法及时、方便群众为标准,让办事人员满意,让人民群众满意,不得推诿、拖延、扯皮。上级主管机关和其它横向部门规定的有关时效性事务,经办人员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在相应时效内完成。
第八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坚守工作岗位。提倡工作人员一岗多责,一岗多能,确保各项工作运转正常。因特殊情况离开工作岗位的,要以留言、启事等方式实行告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