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湖南、湖北、江西、安徽、江苏、上海、海南省(市)交通运输厅(局、委),长江航务管理局,海南海事局:
当前,全球新冠肺炎加速蔓延,我国本土疫情零星散发和局部聚集性疫情时有发生,防控形势严峻复杂。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和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从严从细落实“外防输入、内防反弹”措施,统筹推进国内游轮航线复航、疫情防控和运输安全工作,我部修订形成了《国内游轮常态化疫情防控工作指南(第二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抓好落实,并通过明查暗访等方式强化督促检查,确保各项疫情防控和安全管理措施落到实处。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如有相关意见建议及时报部。
联系人:水运局 张同戌,电话:010-65292657,传真:010-65292675。
附件:国内游轮常态化疫情防控工作指南(第二版)
交通运输部
2021年1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国内游轮常态化疫情防控工作指南(第二版)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决策部署,落实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常态化防控要求,指导国内游轮运输企业和客运港口经营人(以下称游轮运输相关企业)在航线有序恢复后的疫情防控工作,统筹做好游轮运输、企业复工复产和运输安全工作,制定本指南。
一、总体要求
游轮运输相关企业要充分认识国内游轮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性,在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严格落实“外防输入、内防反弹”总体防控策略,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按照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客运场站和交通运输工具新冠肺炎防控技术方案》《重点场所重点单位重点人员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相关防控技术指南》以及交通运输部最新版《客运场站和交通运输工具新冠肺炎疫情分区分级防控指南》《船舶船员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操作指南》《港口及其一线人员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南》和《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强游轮疫情防控和运营安全工作的通知》(交水明电〔2020〕231号)等有关要求,结合游轮运输特点,细化实化常态化疫情防控措施,切实加强游轮疫情防控和运输安全工作。
二、防控要求
(一)复航准备期间。
1.做好风险评估。游轮运输相关企业应当开展航线恢复的疫情防控风险评估,审慎决策,制定工作方案,明确细化防控措施和应急处置措施,以及相关的岗位要求和责任人。长江干线游轮航线恢复初期,经营范围应固定在重庆至湖北宜昌之间;游轮运输企业已复航运行四周并经评估论证,游轮航线可恢复至《船舶营业运输证》核定的经营范围。航线始发港、挂靠港、目的港所在地市级行政区域应当为低风险地区,不在中高风险地区的港口客运站进行旅客、船员登离船和行李、物资的装卸作业。
2.强化物资准备。游轮运输企业应当根据本企业游轮和航线复航情况,备好足够数量的船员与服务员个人防护物资,以及船舶消杀物资、体温测量设备、医疗救助物资、免洗手液等物资,确保一定数量的旅客备用口罩。
3.提前报告信息。游轮运输相关企业应当加强与相关管理部门的沟通联系,及时将游轮航线信息、船员信息和旅客信息及防控安排等,按照规定提前向相关管理部门报告。
(二)游轮开航前。
1.开航前检查。游轮应当建立针对疫情防控工作的开航前检查制度,明确检查内容、责任人员和记录要求等,重点检查防疫物资储备情况、重点处所(如隔离处所、封闭处所)设置与标识、卫生清洁与消毒工作和船舶安全状况等。
2.加强船员管理。游轮应当加强对船员疫情防控能力的培训和健康监测,按照“一人一册”原则闭环加强管理。船员首次登轮或公休后再次登轮时应当持有3日内的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并经检测体温合格,持“健康码”绿码和通信大数据行程卡绿卡方能上岗。游轮运输企业应加强与当地交通运输、卫生健康部门联系,优先安排船员接种新冠疫苗;定期组织开展疑似病人应急撤离演练。
3.做好旅客组织。旅客应全部来自低风险地区。游轮运输企业应当科学控制游轮载客率,复航初期应按照不超过乘客定额50%进行控制。
4.做好信息登记与管理。游轮运输相关企业应当加强旅客信息登记和留存,确保相关信息可追溯。旅客应持“健康码”绿码实名购票,经检测体温合格,持“健康码”绿码和通信大数据行程卡绿卡方能进港、登船,并应满足有关健康管理和自身防护要求。旅客应当承诺登陆上岸后按指定线路游玩,按规定落实防控要求,不接触无关人员。
5.加强客运站防控。港口客运站应当配备防疫设施设备,并保持有效可用。采取措施确保旅客在候船、安检时保持1米以上距离,落实专人开展旅客“健康码”、通信大数据行程卡检查和体温监测。
(三)游轮航行期间。
1.做好游轮通风。游轮航行途中应当注重自然通风,暂停使用内循环中央空调系统;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保证系统正常运行并加大新风量运行。设置的隔离区、隔离房间应当具有自然通风条件或具有独立运行功能的空调通风系统。
2.加强卫生安全。游轮应当根据指南要求加强生活垃圾和医疗垃圾分类管理;每天至少6次清洁消毒电梯间、卫生间等人员出入频繁的公共场所,尤其是加强扶手、把手、按钮等重点部位消毒;加强洗浴间地面排水口和马桶水封管理,保证供水和排水卫生安全。
3.做好体温监测。旅客、船员登轮后,每日至少2次监测其体温和健康状况,并连续记录。
4.科学组织安排。游轮应当分散安排旅客住宿房间,原则上不对旅客开放内舱房等无自然通风条件的舱房。尽量减少组织聚集性活动,经评估符合有关规定后按50%限流开放电影院等室内密闭公共场所。
5.做好防护措施。旅客、船员在公共区域应当佩戴口罩,并保持1米以上的社交距离,同时船员应当做好疫情防控提示工作。
6.科学餐饮管理。游轮应当保证船上食物来源卫生安全,使用进口冷链食品应当通过正规渠道采购并经检验检疫合格。鼓励旅客在客房用餐并提供送餐服务,对在餐厅就餐的旅客,就餐人数按50%控制,应当采取分时分餐、设隔离板、单向座位等防控措施,避免人员聚集用餐。
7.强化上岸管理。游轮应当加强旅客岸上游、船员登陆活动管理,引导旅客、船员在规定线路和范围内活动,全程做好防护,并做好旅客、船员下船活动记录,确保旅客和船员安全。游轮靠泊期间实行闭环管理,加强登船人员管控,严禁无关人员上下船活动。港口客运站应当在游客岸上游结束后登轮前,按相关要求对其开展体温检测。
8.保障航行安全。游轮运输企业应当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运输安全工作,切实加强船舶安全管理,密切关注水文、气象变化和相关安全预警信息,严格执行禁限航措施和锚泊、通航要求,杜绝游轮冒险航行,确保游轮靠离泊、旅客上下船安全。
(四)船舶抵达。
港口客运站按常态化防控要求做好旅客上岸和离站工作。有关单位要做好旅客返程防护安排,航线复航初期按封闭式管理模式组织旅客抵达火车站、机场或公路客运站。
(五)应急处置。
1.游轮应综合考虑乘客定额,留足具有自然通风条件或具有独立运行功能空调通风系统的隔离区域、隔离房间。
2.旅客登轮前被发现有发热、干咳、乏力等可疑症状的,港口客运站应当禁止其及密切接触者登轮,留观并按当地联防联控机制相关要求处置,游轮运输企业应当为旅客免费办理船票退改签服务。
3.游轮航行期间应每日收集全国疫情中高风险地区信息情况,通过广播等方式告知旅客并请近14天内有新增中高风险地区旅居史的旅客如实报告。发现有发热、干咳、乏力等可疑症状旅客和船员,以及在船游客来自的地区转为中高风险区的,应当及时将其转移至隔离区,安排专人值守,在岸基专业机构凯发地址首页app的技术支持下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密切接触者也应当进行隔离观察,并做好全船消毒工作,对相关起居舱室和活动处所进行重点消毒。同时,及时联系就近港口,抵港后按当地联防联控机制相关要求处置。
4.港口客运站应当开辟专门的防疫应急通道,落实隔离场所,加强与卫生健康部门配合,确保发现的可疑症状者及时转运处置。
5.游轮运输相关企业应当争取属地医疗卫生力量指导和支持,综合考虑游轮乘客定额、航行时间、旅客数量、客运站规模等因素为每一艘游轮配备合格足够的医务人员,负责指导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处置工作。
6.乘客或船员在船上有健康异常状况并被确诊为新冠肺炎患者的,该游轮应自得到相关信息后暂停航行2周,并做好游轮全面消杀工作,同时配合管理部门做好有关船员和旅客跟踪通知。
7.因疫情等突发原因取消游轮航次时,游轮运输企业应当为受影响的旅客免费办理船票退改签服务。
三、保障要求
(一)压实企业主体责任。
游轮运输相关企业要切实履行企业主体责任,深入开展疫情防控风险评估,制定疫情防控工作方案和应急预案,开展疫情防控知识培训和应急演练,做好疫情防控物资储备,全面落实疫情防控措施和信息报告等工作,加强船员及游轮工作人员管理,无特殊情况原则上不得在中途挂靠港期间上岸活动。
(二)落实属地责任。
游轮运输企业所在地以及游轮始发港、目的港、挂靠港所在地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向当地人民政府汇报,提请加强游轮运输相关企业疫情防控工作领导,推进游轮航线恢复,提前安排部署疫情防控相关工作。有关港口所在地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及时提请当地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地疫情防控工作需要和能力,科学评估决策,细化实化工作方案,建立应急处置预案,落实人员、物资、场地保障和“四早”措施。
(三)强化部门主管责任。
游轮始发港、目的港和挂靠港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在地方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加强行业监管,强化与公安、卫生健康等部门的协调联动和信息共享,督促游轮运输相关企业严格落实疫情防控工作各项要求。
抄送:部应急办、海事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