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交农路〔2021〕161号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
关于印发《湖南省农村公路养护管理
考评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交通运输局:
现将《湖南省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考评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
2021年9月3日
湖南省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考评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健全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考评机制,提升农村公路管养水平,高质量推进“四好农村路”建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意见》、交通运输部等八部委《关于推动“四好农村路”建设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交通运输部《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与《农村公路养护技术规范》(jtg/t5190-2019)、《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高质量推进“四好农村路”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湖南省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等部、省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考评对象为县市区交通运输局。考评范围为全省纳入统计年报内的县道、乡道、村道及附属设施(含农养干线)。
第三条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考评坚持“科学合理、客观公正、注重实效、奖优罚劣”原则,采用预算绩效管理,科学设置明确、具体、一定时期可实现的绩效目标,并加强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和结果运用。省交通运输厅按年度组织开展考评工作,省公路事务中心负责具体事务性工作。市州对县市区的考评由各市州交通运输局组织。
第二章 考评内容
第四条考评内容主要包括公路技术状况、养护工程、日常养护、资金保障和养护管理。
第五条公路技术状况考评各县市区农村公路路面技术状况指数(pqi)中等路及以上比率和优良路比率。
第六条养护工程考评规范化管理、养护工程与修复养护工程年度计划项目完成情况及完成里程比例。
1.养护工程规范化管理。考评各县市区是否按要求上报养护工程(主要含修复养护、预防养护)项目库并动态调整,是否按要求上报年度任务计划、年度完成情况。
2.养护工程实施情况。考评养护工程实施里程比例是否达到5%,修复养护实施里程比例是否达到1.6%以上。
第七条日常养护考评包括:
1.考评各县市区农村公路路面整洁、路基稳定、排水通畅、设施完好及绿化情况。
2.巡查检查。市(州)级每半年应组织一次检查或巡查,并有检查通报;县级每季度应组织一次检查或巡查,并有检查通报;乡级每月应组织一次检查或巡查,并有检查或巡查记录。
3.小修保养。各县市区应制定并下达小修计划文件,完成年度目标任务并验收,路面病害处治到位。
第八条 资金保障主要考评管养资金安排与使用管理,包括:
1.养护工程资金筹集及省补资金使用管理。各县市区应履行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主体责任,确保农村公路养护资金足额筹措到位。成品油税费改革转移支付中用于农村公路养护工程的资金,必须全额纳入年初部门预算,且优先用于农村公路修复养护,不得列支管理机构运行和人员等其他支出。
2.日常养护资金保障。根据国、省有关规定,各级政府必须确保资金投入到位,按照省级20%、市级不低于20%、县级60%的分摊比例列入三级公共财政预算。三级公共财政资金用于农村公路日常养护的总额应不低于“1053”标准:县道每年每公里10000元、乡道每年每公里5000元、村道每年每公里3000元。县市区人民政府须将省、市、县三级日常养护财政资金全额纳入年初部门预算。
3.机构与人员经费保障。考评县乡两级农村公路管养机构、人员经费是否纳入年初财政预算。
第九条养护管理主要考评体制机制、养护智能化、群众性养护体系、路长制和示范创建等内容,包括:
1. 体制机制保障。考评县乡村三级管理体系是否健全、责任是否落实,农村公路养护是否纳入县级政府绩效管理,乡级政府是否确定专职工作人员负责乡村道管养工作等。
2.养护智能化。各县市区应建立并应用县级农村公路智能化养护平台,建立健全农村公路养护基础数据库,对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实行动态管理,利用平台将路况检测结果运用于养护工程和小修计划制定等养护决策,并及时通过省农村公路智能化养护综合管理平台报送养护信息。
3.路况检测评定。考评是否按要求开展农村公路路况检测评定工作,是否全面评定并及时上报路况数据。
4.群众性养护体系。考评县乡群众性养护体系建设、路面接裂缝及时修补和路况管理两个机制落实、农村公路公益性岗位开发等情况。
5.路长制。考评各县市区路长制实施方案制定、组织体系建立与实际运行效果等,考评是否结合路长制大力整治路域环境,强化农村公路路政管理。
6. 示范创建。考评各县市区县道与乡村道文明示范路累计比例、文明示范乡镇累计数的达标情况。
7. 其他。根据省厅年度工作重点新调整的事项。
第三章 考评方式
第十条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考评主要采用路况检测评定、实地抽查和查阅资料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包括县市区自查、市州复核、省公路事务中心初评、省交通运输厅审定等环节。
第十一条路况检测评定按照“县级普查、省市抽查”的方式进行。
县级农村公路技术状况评定应定期开展,县道、乡道和村道评定频率每年不少于一次。各县市区应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地区农村公路检测和评定方案,落实检测和评定经费,组织开展检测评定工作。评定应包含实地检测,实地检测可采取人工调查、湖南省农村公路路况快速检评及科学决策成套技术或多功能路况快速检测车车检等方式进行。县道每年实地检测50%,两年全覆盖;乡道、村道每年实地检测20%,五年全覆盖。自检应对检测线路全路段进行检测。各县市区应根据本年度及历年自检和省市抽检情况对辖区所有农村公路技术状况进行科学合理评定,并上报省交通运输厅。
市级负责指导、监督本地区农村公路检测和考评工作,对县级实地检测线路进行随机抽查,督促县市区落实主体责任。
省级抽查委托第三方检测单位采用多功能路况快速检测车对各县市区当年实地检测线路进行随机抽查,县道、乡道、村道抽查比例分别不少于各县市区实地检测里程的20%、15%、10%,抽中线路全路段检测。
上述路况抽检里程将包含一定规模上年度异常情况剔除的路段。因工程施工等原因剔除的长度大于1公里的路段,其里程计入异常情况剔除路段总规模。剔除路段抽检原则:上年度剔除路段总规模≥50公里的县市区,本年度抽检里程按剔除路段总规模的20%计;20公里≤上年度剔除路段总规模<50公里的,抽检里程按10公里计;上年度剔除路段总规模<20公里的,适当抽检。
第三方检测单位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按照检测合同约定开展检测工作,建立检测数据抽验机制,确保检测客观、公正、科学、精准。
第十二条养护工程考评主要核查规范化管理和目标计划完成情况。
1.规范化管理。结合省农村公路智能化养护综合管理平台,核查各县市区是否根据路况检测评定结果建立合理的养护工程项目库和制定下达年度计划,并及时报厅备案审查。
2.完成情况。通过查阅资料和实地抽查,核查各县市区是否及时将年度目标计划完成情况报厅备案;是否按下达的计划开展修复养护等养护工程,并按时按质完成任务。
第十三条日常养护考评主要通过资料查阅和随机抽查,核查市、县、乡三级是否按要求组织巡查检查,核查各县市区是否制定小修计划并完成计划任务。
第十四条资金保障考评通过实地抽查和查阅各县市区年初部门预算批复文件以及资金支付凭证等,核查各县市区是否足额筹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是否将管理机构与人员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按规定用好省级补助资金。
第十五条各县市区应于每年第三季度开展本辖区农村公路技术状况评定,于9月25日前将农村公路技术状况评定结果(含实地检测项目明细)通过省农村公路智能化养护管理平台上报,市州审核后于9月30日前报省公路事务中心。养护工程、日常养护、资金保障、养护管理等相关工作资料通过省农村公路智能化养护管理平台上报,市州审核后于10月20日前报省公路事务中心。
第十六条省公路事务中心于每年10月30日前完成省级路况检测抽查及相关资料审查工作,并按照《湖南省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考评标准》(见附件)形成初步评分报省交通运输厅。省交通运输厅根据需要开展现场抽查核实。
第十七条省级路况检测抽查结果的反馈、申诉及复核。省交通运输厅将对省级路况检测抽查结果进行反馈,各县市区如对结果持有异议可报市州汇总,市州在省交通运输厅反馈后3个工作日内向省交通运输厅提出申诉,提交申诉项目清单,省级组织1次复核,并根据复核结果调整初评分。
省交通运输厅在各县市区申诉复核的项目中随机抽取一定比例进行复核。如申诉抽检项目复核值与原省级抽检检测值相差5%以内,申诉项目维持原省级抽检检测结果不变,对申诉县市区综合总评分扣1分。如申诉抽检项目复核值与原省级抽检检测值相差大于5%,则对申诉项目全部复核,该县市区所有申诉项目采用复核结果,对路况目标考核重新计算打分,并按有关规定在企业信用评价中对原省级抽检单位进行相应处理。
第十八条各县市区农村公路管养工作获部或省政府表彰的,获评省级及以上“最美农村路”称号的给予加分。农村公路养护发生较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或安全隐患未按规定及时处理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扣分。
第四章 考评奖惩
第十九条省交通运输厅根据评分高低顺序对各县市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情况进行全省排名和通报,并抄送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考评排名与下一年度成品油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分配挂钩,奖优罚劣,同时与“四好农村路”示范县、示范市创建评比挂钩。
第二十条省交通运输厅对各县市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考评结果将纳入省政府对市州和县市区人民政府的年度交通运输发展目标评估(真抓实干督查激励考核)。各市州人民政府应将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考评纳入市级年度交通运输发展目标评估(真抓实干督查激励考核)。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各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对本辖区县市区的养护管理考评办法。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湖南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湖南省农村公路养护考评办法》(试行)(湘交农路〔2019〕140号)废止。
附件 湖南省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考评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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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标类别 |
考核内容 |
具体指标 |
分值 |
评分方式、标准 |
路况(55分) |
路面技术状况(55分) |
pqi中等路及以上比率 |
45 |
第一步:根据省级抽检项目和县级自检对应项目加权平均pqi相差幅度对县级总体自检线路pqi进行修正(县级自检对应项目加权平均pqi相对省检值较低时不再修正)。 第二步:按修正后的pqi中等及以上路比率分三档计分:中等及以上比率≥85%的,计45分。85%>中等及以上比率≥75%的,比率为75%的计40分,其余内插计分。中等及以上比率<75%的,每降低1%减0.5分,扣完为止。其中pqi=x*pci y*rqi(权重系数x、y由省厅在当年考评工作中明确)。 第三步:根据省级抽检项目和县级自检对应项目加权平均pqi相差幅度分四类综合计分: ①相差幅度≤5%,计分方式:修正后县级总体自检评分×0.75 省级抽检评分×0.25; ②5%<相差幅度≤10%,计分方式:修正后县级总体自检评分×0.65× 省级抽检评分×0.35-0.5; ③10%<相差幅度≤15%,计分方式:修正后县级总体自检评分×0.55 省级抽检评分×0.45-1; ④相差幅度>15%,计分方式:修正后县级总体自检评分×0.45 省级抽检评分×0.55-1.5。 注:县级未报自检pqi值的线路,其pqi取值为0。 |
pqi优良路比率 |
10 |
根据修正后的pqi值核算本年度县级优良路率,以上年度省核定优良路率为基准值测算增长率,分四档计分:优良路率≥70%的,计满分。70%>优良路率≥55%的,优良路率较上年未增长的计0分,增长达到1%计5分,不足1%的按内差计分,超过1%的每增长0.2%计1分,加满为止。55%>优良路率≥40%的,优良路率较上年未增长的计0分,增长达到2%的计5分,不足2%的按内差计分,超过2%每增长0.2%计1分,加满为止。优良路率<40%的,较上年未增长的计0分,增长达到2%的计5分,不足2%的按内差计分,超过2%按10*本年度优良路率/41%计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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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护工程(12分) |
养护工程管理(3分) |
养护工程规范化管理 |
3 |
①按要求上报养护工程(主要为修复养护、预防养护)项目库并动态调整的计0.5分,未达要求的计0分;按要求上报年度计划的计0.5分,未按要求上报计0分;按要求上报养护工程年度完成情况的计0.5分,未按要求上报计0分。②养护工程项目计划完成率达到100%的计1.5分,其余按完成率折算计分。 |
养护工程实施(9分) |
养护工程实施里程比例 |
4 |
查看养护工程(含修复养护、预防养护)资料,结合外业抽检结果,养护工程实施比例达到5%以上的,计4分,未达要求计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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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复养护实施里程比例 |
5 |
查看修复养护资料,结合外业抽检结果,修复养护实施比例达到1.6%的,计5分。未达要求的,按实施比例折算计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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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养护(10分) |
路基、路面及绿化(3分) |
路面整洁、路基稳定与绿化维护 |
3 |
查看路况检测前方图像,路面、路肩整洁计1分;零星塌方清理计1分;绿化不遮挡标志牌、不侵入建筑界限计1分,以上要求未达到按里程比例折算计分。 |
巡查检查(3分) |
巡查检查情况 |
3 |
市州每半年组织一次检查或巡查,并有检查通报,达到要求计1分,未达要求计0分;县级每季度组织一次检查或巡查,并有检查通报,达到要求计1分,未达要求计0分;乡级每月组织一次检查或巡查,并有检查记录与图片资料,达到要求计1分,未达要求计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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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修保养(4分) |
经常性养护情况 |
2 |
日常养护做到“有路必养”,查看资料,有日常保养工作记录表及现场照片等证明的,计2分。无计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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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修实施情况 |
2 |
查看文件资料,目标任务分解并下达小修计划的,计0.5分,未达要求计0分;任务全面完成,有任务工程量清单及相关证明的,计1.5分,未达到要求按完成比例折算计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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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与人员经费保障(2分) |
乡级管理机构与人员经费 |
2 |
查看有关预算文件,乡级管养机构、人员经费纳入财政年初预算比例达到100%的计2分,未达要求计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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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护工程资金(4分) |
纳入预算及使用情况 |
4 |
查看县级预算文件等资料,成品油税费改革转移支付中用于农村公路养护工程的资金全额纳入年初部门预算计2分,未纳入计0分。查看有关预算文件等资料,修复养护、预防养护县级配套资金筹措到位的,计2分,未达要求的计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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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保障(12分) |
日常养护资金保障(5分) |
日常养护资金的总额不低于“1053”标准,按照市级不低于20%、县级60%的分摊比例列入公共财政预算 |
5 |
查看市、县级公共财政预算文件,日常养护资金的总额不低于“1053”标准,对照“市级不低于20%、县级60%”的分摊比例核查,市级财政预算达到要求的计1.5分,未达到的按比例折算;县级财政预算达到要求的计3.5分,未达到的按比例折算。 |
养护资金使用监管(1分) |
养护资金使用监管 |
1 |
农村公路日常养护与养护工程省补资金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达到要求的计1分,未达要求的计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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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护管理(11分) |
体制机制保障(1分) |
乡级政府安排专职人员 |
0.5 |
查看文件及乡级政府有关工作记录,乡级政府安排专职人员负责乡村道管理养护工作的计0.5分,未安排的计0分。 |
纳入县级政府绩效管理 |
0.5 |
查看县级绩效管理文件,纳入县级政府绩效管理计0.5分,未纳入计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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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护智能化(3分) |
县级智能化养护平台建设应用 |
3 |
建立并应用县级农村公路智能化养护平台且与省级平台完成对接的计1分,未达到要求的计0分。建立农村公路养护基础数据库的计1分,未达到要求的计0分。结合养护平台将路况检测结果运用于养护工程和日常养护年度计划等养护决策的计1分,未达到要求的计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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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况检测评定(1.5分) |
县级路况检测评定 |
1.5 |
县级按要求开展农村公路路况检测评定(含实地检测)的计1分,未按要求开展路况检测评定(含实地检测)的计0分;全覆盖评定并及时上报统计年报内公路路况数据,计0.5分,经抽查发现路况上报数据不全的,扣0.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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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性养护体系(1分) |
落实群众性养护“四个一”和“两个机制” |
0.5 |
落实群众性养护“四个一”的计0.2分,未达到要求计0分。落实路面接裂缝及时修补和路况管理2个工作机制计0.3分,未达到要求计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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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性岗位开发 |
0.5 |
达到相关文件要求的计0.5分,未达到要求计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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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长制管理(3分) |
“路长制”建立 |
2 |
制定出台“路长制”实施方案的,计0.5分,无计0分;建立“路长制”组织体系,县及所辖乡镇全部建立的,计0.5分,无计0分;查阅相关工作及运行记录,路长制运行有效的计1分,无计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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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域环境整治 |
1 |
实施路域环境整治,建筑控制区内无违法建筑物、构造物,用地范围内无非公路标志的,计1分,未达到要求计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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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范创建(1.5分) |
文明示范创建比例 |
1.5 |
县道文明示范路累计比例达到年报总里程的30%计0.5分,未达到要求按比例计分。乡村道文明示范路累计比例达到年报总里程的9%计0.5分,未达到要求按比例计分。文明示范乡镇累计达到5个(所辖乡镇总数少于5个的全部创建)计0.5分,每少1个扣0.1分,扣完即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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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分(2分) |
奖励 |
2 |
荣获部或省政府表彰的每次加1分,获省级及以上“最美农村路”称号的每次加1分,加分上限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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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减分 |
减分(2分) |
惩罚 |
2 |
农村公路养护发生较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或安全隐患未按规定及时处理造成重大影响的每次扣1分,扣分上限2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