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30s00/2023-011621 | 文号 | 湘交法制规〔2023〕2号 |
发布单位 |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 | 来源 | 厅法制处 |
公开日期 | 2023-01-17 16:41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统一登记号 | hnpr-2023-15003 |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
关于印发《湖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修订部分)》的通知
各市州交通运输局:
现将《湖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修订部分)》相关内容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认真贯彻实施。
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关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可以依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裁量权基准”之规定,为保障基层行政执法工作顺利开展,市州交通运输局应当根据交通运输领域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修改、修订的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及时制定相关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在本市州范围施行。
二、在市州交通运输局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出台之前,基层执法机构在办理行政执法案件时,可对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综合管理信息系统预设的法律文书中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的相关内容进行编辑,以确保法律适用准确,并将所办理的案件报市州交通运输局备案。
三、各市州交通运输局应当及时将根据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修改、修订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定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报省厅法制处备案,以便省厅根据我省实际情况,及时修订并发布全省统一的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
2023年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