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30s00/2021-0010000702 | 文号 | |
发布单位 |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 | 来源 | 厅农村公路建设处 |
公开日期 | 2021-11-02 15:36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统一登记号 |
省厅出台《湖南省农村公路建设市场信用评价工作指导意见》,为便于相关单位和部门更好地理解相关内容,切实做好贯彻实施工作,现就起草背景和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省人民政府《关于高质量推进“四好农村路”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省厅《湖南省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等文件,都对加强全省农村公路建设市场信用评价工作作出明确的部署,要求市州建立健全本地区农村公路建设市场信用评价工作。当前,全省各市州均未建立健全本地区农村公路建设市场信用评价工作,不利于加强农村公路建设管理。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农村公路建设市场管理,规范农村公路建设市场秩序,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促进农村公路持续健康发展,起草了《湖南省农村公路建设市场信用评价工作指导意见》,部署各市州建立健全本地区农村公路建设市场信用评价工作。
二、主要内容
本指导意见分四大点,第一大点为总体目标,第二大点为主要工作,第三大点为主要评价规则,第四大点为保障措施。
(一)总体目标。明确截至2023年底,我省要逐步建立覆盖农村公路建设各类从业单位及主要人员的信用评价工作机制,以全面提升行业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为完善行业治理体系、提升行业治理能力、加快推进“四好农村路”建设提供保障。
(二)主要工作。明确建立健全信用评价制度体系、建立完善信用评价信息化管理系统、先期开展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等三个方面的主要工作。一是要求2021年12月底前,各市州应按本指导意见,并参照省厅《湖南省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湘交基建规〔2020〕10号)制定出台本辖区的农村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适时制订出台农村公路设计、监理、试验检测企业及主要从业人员信用评价管理办法。二是要求2021年12月底前,省厅将根据农村公路建设市场信用评价基础规则开发完善省平台的评价功能;2021年2月底前,各市州应根据各自先期出台的农村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延展开发省平台中的市州评价功能,实现全省农村公路评价工作“一张网”、“评价信息数据互联互通”。三是要求从2021年度起,各市州应组织相关单位遵循“应录尽录、应评尽评、应扣尽扣、公开透明”评价原则,先期开展本辖区农村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
(三)主要评价规则。明确五个方面的主要评价规则。一是评价对象及范围。明确除省级规划内农村公路(含桥梁和安防工程)新建、改扩建和大修工程项目从业企业(含合法分包企业)及主要从业人员纳入评价对象及范围外,各市州可根据管理需要确定其他农村公路从业企业及主要从业人员纳入信用评价的对象及范围。二是评价内容及标准。明确评价内容分为投标失信行为、履约失信行为、其他失信行为,评分采用100分制,信用等级从高到低划分五个级别,即aa、a、b、c、d五级。三是评价周期及方式。明确信用评价工作实行定期评价和动态评价相结合的方式,其中定期评价周期为1年,对农村公路从业企业上一年度(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的从业行为进行综合评价。四是评价程序及方法。明确各级评价单位或部门均通过省平台完成农村公路信用评价资料的采集录入及报送工作,做到应录尽录、应评尽评、应扣尽扣,并按要求做好公示及申诉、结果报备等工作。五是评价结果及适用。明确各市州发布的农村公路信用评价结果在该市州范围内适用,有效期为1年。农村公路建设项目招投标过程中,对无该市州信用评价等级的企业,应适用省交通运输厅发布的信用等级,不允许降级适用;对既无本市也无我省从业企业信用等级的企业,信用分不予计分。
(四)保障措施。明确各市州加强组织领导、过程管理、监督检查等三个方面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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