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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430s00/2022-03016701 文号
发布单位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 来源
公开日期 2022-08-18 16:13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统一登记号

《湖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湖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2-08-18 1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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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省交通运输厅印发了《湖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湖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自由裁量权基准》及《实施办法》)。为便于各方了解有关背景和主要内容,现将《自由裁量权基准》及《实施办法》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要求

一是中央有要求。2021年8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明确要求全面落实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细化量化行政执法行为的裁量范围、种类、幅度等并对外公布。

二是法律有规定2021715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应当向社会公布。

有部署2021年6月4日,交通运输部印发《关于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的意见》(交法发2021〕53号)要求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结合地方实际和综合执法事项指导目录,制定并完善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切实避免执法随意性。《湖南省司法厅关于贯彻落实行政处罚法免罚轻罚规定进一步完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湘司2021〕12号)要求制定或修订完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是落实优化营商环境的要求。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和《湖南省优化营商环境规定》要求制定本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五是回应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释的需要。原《基准》和《实施办法》自2018年11月实施以来,原《基准》中设定的处罚依据、违法情节、处罚基准等部分内容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内容不相适应,亟需进行修订。

二、编制原则和主要内容

(一)编制原则

一是合法合理。行政裁量权基准的制定、实施首先要符合法律规定,不得超出法律、法规、规章赋予行政机关的裁量范围、裁量幅度、裁量种类等。同时在设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时,还充分考虑、全面衡量了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状况、执法对象情况、危害后果等相关因素。

二是科学民主。在制定基准时,我们广泛听取基层一线执法人员意见,多次召开专题会议,研究论证,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基本因素,将裁量空间具体细化为若干裁量阶次,并规定每个阶次不同的裁量标准,确保裁量基准具有科学性、可操作性。

三是宽严相济。对危害后果轻微或者违法行为较轻的,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鼓励和引导违法行为当事人改正轻微违法行为,在法律框架内最大限度释放政策红利。对严重、特别严重的违法行为,依法从重处罚,突出对严重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和对其他违法行为的震慑作用。

(二)主要内容

《自由裁量权基准》共涉及法律、法规、规章等93部,行政处罚事项共902项,其中道路运输管理274项、公路管理58项、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181项、港口管理81项、航道管理28项、水路运输管理32项、海事管理244项、专用铁路及铁路专用线管理4项,对每一项处罚事项分别明确行为依据、处罚依据,区分较轻、一般、较重、严重、特别严重等违法程度档次,对应基层执法人员实际执法中常见情形设定违法情节和处罚基准。

为确保《基准》的施行,依据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对《实施办法》也进行了全面修订,明确了适用范围、适用原则、遵循要求、综合考虑因素,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情形,明确了法制审核及重大案件集体讨论、责任追究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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