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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430s00/2022-04021618 文号
发布单位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 来源 厅安全监督处
公开日期 2022-11-15 11:54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统一登记号

《湖南省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规范》等7项制度的解读

发布日期:2022-11-15 11:54
信息来源:厅安全监督处
字号:【 】



湖南省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规范》修订解读

    一、修订目的

    本制度主要对全省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行业单位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进行规定。

    修订重点是对监督管理职责、安全生产监管对象、安全生产一票否决等内容进行细化和明确。

    二、修订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

    3.《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4.《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

    三、制度基本框架

    原文总计二十六条,现修订为二十七条。

    四、主要修订内容

    1.按照修订的《安全生产法》及安全生产一岗双责等相关要求,对原则部分进行修改。增加应当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安全发展”理念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分级监管、分类指导、属地为主”等描述。

    2.依据已有的“一岗双责”制度,删除本制度原有关于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直属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其他负责人职责的条文。

    3.修改适用主体,从原“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直属管理机构”修改为“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行业部门(统称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根据机构改革情况,删除对公路管理机构、水运管理机构、海事管理机构、航道管理机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城市客运管理机构、交通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机构的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具体描述。统一描述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并明确需重点监管的对象。

    4.增加了安全生产免责条款(第十七条),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已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方式、程序、计划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确定了原则上不予追责的情况。

    5.对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条款进行了修订(第十九条)。

    6.根据上位文件精神,增加行业协会相关职责。

    7.增加交通运输各管理部门之间沟通、协助、配合及资料保管等要求。

    8.删除了安全生产例会、业务培训相关内容,这些内容在其他制度里有详细规定。



《湖南省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突发事件及事故报告处理规定》修订解读

    一、修订目的

    为了进一步提高关于事件信息上报的时效性、准确性、规范性,及时有效地处置生产安全事故,2020年湖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制定了《湖南省自然灾害和安全生产类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暂行办法》,在《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基础上,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对事故信息报告工作提出了更新要求。

    对本制度进行修订就是为了落实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性文件要求,进一步明确我省交通运输各级各部门在事件信息报送和应对处置过程中的具体工作内容,提升信息报送及处置的有效性。

    二、修订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3.《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4.《交通运输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和处理办法》;

    5.《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管理规定》;

    6.《湖南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7.《湖南省自然灾害和安全生产类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暂行办法》。

    三、制度基本框架

    本制度主要规定我省交通运输行业各级单位和企业关于安全生产类突发事件和事故的信息报告相关工作。

    原文总计五章二十条(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信息报送的程序和时限、第三章信息报送的内容、第四章信息的处置、第五章信息报送的责任及奖罚),现修订为四章二十六条(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信息报送程序和内容、第三章信息处置、第四章信息报送责任)。

    四、修订主要内容

    本制度主要针对信息报告主体、范围、内容及要求进行修订,将原重点要求我厅相关机构和部门应采取的相关工作事项,调整为交通运输行业的各级有关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应采取的各项工作,整体修订幅度较大。其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章是总体情况说明。原文第一章分为三条,从第一条到第三条,其分别对制度依据、适用范围、事故信息定义进行阐述。

    现修订为七条,从第一条到第七条,分别对制度依据、适用范围、信息报告内容、相关迟报和漏报等定义、信息来源、信息报告原则和信息报告要求进行说明。

    具体修订内容:

    (1)添加我省关于事件信息报告的有关法律法规。

    (2)删除原文关于事故等级的四个分类,明确交通运输行业应当报告和处置的信息内容。相关信息包含交通运输行业险情和生产安全事故具体包含:

    ①交通运输或交通运输建设施工,造成或可能造成一般等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

    ②滚装客船、涉外旅游船、高速客船和普通客船发生危及船舶及人员生命安全的事故或险情;

    ③载运危险化学品或油类的车、船发生事故,造成或可能造成运输物质泄漏、扩散,导致重大生态环境危害、交通阻塞或威胁人民生命安全;

    ④重要港口遭受损失,一般港口瘫痪或遭受严重损失的事件;

    ⑤油品码头、危险品仓储堆场发生火灾、爆炸等事件;

    ⑥航道发生严重堵塞或断航,难以在24小时以内恢复通航的事件;

    ⑦公路交通毁坏、中断、阻塞或者大量车辆积压、人员滞留,抢修、处置时间预计在12小时以上的事件;

    ⑧公路桥梁、隧道以及重点水运设施发生垮塌的事件;

    ⑨客运枢纽运行中断,造成或可能造成大量旅客滞留的事件;

    ⑩其它任何对行政区域造成或可能造成较大社会和经济影响或发生在敏感区域、敏感时段的其他事件。

    (3)新增对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的定义。

    (4)新增信息来源可包括:事件相关人员报告、周边群众报告、生产经营单位报告、社会组织报告、行业内部发现以及其他监管部门通报等。

    (5)将信息报告方法和原则从原第二章调整到第一章总则部分,纳入整体说明。

    原第二章 信息报送的程序和时限,现第二章 信息报送程序和内容

    原文第二章有四条,从第四条至第七条,分别对信息报告原则、信息报告程序和时限、信息报告对象和省厅安委办相关接收信息方式进行阐述。

    现修订第二章名称为信息报送程序和内容,总计八条,主要是将原有第二章(信息报送的程序和时限)与第三章(信息报送内容)进行调整和合并,形成现有第二章。
    具体修订内容:

    (1)首先明确交通运输生产经营单位信息报送程序。要求事件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发生地县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综合执法机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职责的行业单位)以及应急管理部门报告。并明确了情况紧急时,现场有关人员可以越级报告。

    (2)删除我厅接报后各相关处室具体工作内容,删除原厅直属单位负责各对口行业事故或险情相关内容。统一描述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职责的行业单位、综合执法机构收到上报信息,需及时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统一协调安排信息处置工作。

    (3)明确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接报后,生产安全事故及险情分类上报要求。

    (4)新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上报情况,应当同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并需视情及时推送同级公安、应急、消防等职能部门。

    (5)按照我省关于安全生产信息上报的最新要求,将原“重大以上事故信息于接报后2小时内报交通运输部和省人民政府,每级上报的时间最迟不得超过2小时。较大水上交通、工程施工事故、道路运输行车责任事故信息于接报3小时内上报”统一修改为“有关部门逐级上报事件情况,每级上报时间不得超过1小时”。信息报出后必须进行电话确认。

    (6)删除原文中我厅安委办接报信息的各种方式。

    (7)明确信息报告的要素以及信息后续上报要求。

    原第三章信息报送的内容已添加到现第二章信息报送程序和内容。

    原第四章 信息的处置,现第三章 信息处置

    原文第四章总计六条,从第十条至第十五条,主要针对厅安委办、厅领导、厅行业管理单位、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行业管理机构关于信息上报程序和信息处置相关要求进行规定。

    现对整个章节进行调整,修订条数为五条,从第十六条至第二十条。主要将明确规定我厅相关机构和部门应采取的相关工作事项进行修改,修订为明确我省各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综合执法机构、行业单位关于事件接报后的处置要求。

    具体修订内容:

    (1)明确不同事件等级情况下,根据“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规定各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需及时赶赴现场指挥或者协助处置的相关部门和人员。

    (2)要求事件处置应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根据工作和职责规定开展工作。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依据规定及事态发展,及时启动应急救援方案,组织抢险和施救。人员到达现场后,与已到达现场的其他相关部门领导进行会商。

    (3)要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加强与同级应急管理、公安、农业农村、气象、水利等部门的沟通与协调。

    (4)要求及时将上级领导的指示或批示,及时传达到事件现场并组织贯彻落实。

    原第五章 信息报送的责任及奖罚,现第四章 信息报送责任

    原文总计五条,现修订为六条,主要增加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对事故(事件)报告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同时,将原规定“省交通运输厅安委办每年结合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对各设区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厅直属各单位安全生产突发事件及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理情况进行考核”修改为“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每年结合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对下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各行业单位信息报告和处理情况进行考核”。其他内容未做修改。


《湖南省交通运输系统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修订解读

    一、修订目的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就安全生产作出了一系列重要论述,为我们做好安全生产工作提供了根本遵循。其中,加强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是系列论述中的重要内容。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隐患治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也进一步明确了相关要求。

    修订本制度,就是为了贯彻中央领导指示精神,落实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要求,督促交通运输生产经营单位全面排查,及时消除事故隐患,促进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

    二、修订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3.《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施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指南构建双重预防机制的意见》;

    4.《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

    5.《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隐患治理暂行办法》;

    6.《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一单四制”制度推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的通知》;

    7.《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规定》。

    三、制度基本框架

    本制度主要规定我省交通运输系统各级单位和企业进行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相关工作。

    原文总计七章二十六条(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安全隐患排查、第三章安全隐患整改及验收、第四章督查督办、第五章档案管理、第六章责任追究、第七章附则),现修订为五章三十四条(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第三章监督检查、第四章责任追究、第五章附则)。

    四、修订主要内容

    本制度主要针对隐患排查治理主体、方式、内容和追责进行细化和明确,其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章是总体情况的说明。原文第一条至第五条分别对隐患排查治理目的和依据、事故隐患定义、工作原则、事故隐患分级、适用范围进行了阐述。现修订为八条,分别对隐患排查治理目的和依据、事故隐患定义、适用范围、工作原则、事故隐患分级、生产经营单位职责、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分工职责、事故隐患举报进行阐述。

    具体修订内容:

    (1)根据《安全生产法》《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隐患治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对原第二条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定义内容进行修改

    (2)根据《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隐患治理暂行办法》隐患等级的规定,对原第四条进行修订。将原有的一般、较大、重大、特别重大隐患等级调整为一般和重大两个等级,形成现第五条内容。

    (3)按照新《安全生产法》相关要求,增加第六条,明确生产经营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和防控的责任主体,同时明确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相关责任人。

    (4)新增第七条,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原则,明确省、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职责。

    (5)新增第八条,增加单位和个人发现事故隐患或者违法行为进行举报等内容。

    原第二章安全隐患排查、原第三章安全隐患整改及验收进行整合与修改,形成现第二章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原文第二章有三条内容,从第六条至第八条分别对隐患排查方式、隐患整改通知书内容、建立隐患台账进行阐述。

    原文第三章有五条内容,从第九条至第十三条,分别对隐患整改资金、整改小组和负责人、整改小组职责、企业申请验收程序、主管部门审查验收等工作进行规定。

    通过对原第二章和第三章内容进行重新梳理,按照《安全生产法》《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隐患治理暂行办法》等要求,以落实生产经营单位隐患排查治理主体责任的角度出发,将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所需开展的各项工作进行统一描述,修订为第二章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修订后条数从第九条至第二十二条。

    具体修订内容:

    (1)现第九条要求交通运输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并完善事故隐患排查、登记、告知、报告、整改、评估验收、重大事故隐患报备、奖惩考核、建档等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明确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部门和岗位人员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要求、职责范围、防控责任。

    (2现第十条至第二十二条,分别对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资金、人员安全教育培训、隐患排查具体内容、事故隐患举报、一般事故隐患治理、重大事故隐患治理、隐患治理防范措施、隐患治理奖惩、相关方事故隐患排查管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档案、委托第三方隐患排查治理等相关工作进行规定。

    将原第三章安全隐患整改及验收、原第四章督查督办中有关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监督职责工作内容进行提取,删除督查督办有关要求,将具体督查督办事项由《湖南省交通运输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制度》进行规定,形成现第三章监督检查。

    现修订第三章有七条内容,从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九条。主要明确我省各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方面应开展的相关工作。

    具体修订内容:

    (1)现修订第二十三条,明确全省各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当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纳入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明确重点领域、重点内容、频次和方式,并做好相应记录。监督检查中发现事故隐患的,应当责令生产经营单位立即或者限期治理,并及时组织复查。

    (2)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六条,分别明确了监督检查实行原则、检查可采取的方式和检查的主要内容。

    (3)第二十七条要求各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生产经营单位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

    (4)第二十八条明确重大事故隐患需形成重大事故隐患清单,实行交办制、台账制、销号制、通报制管理。

    (5第二十九条阐述了各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发现不属于本部门、机构职责范围的事故隐患时需采取的相应措施。

    原第五章关于档案管理的相关内容已添加到现第二章第二十一条,现第三章第二十六条与第二十八条。

    原第六章责任追究修订为现第四章责任追究。

    原第六章责任追究内容为第二十三条,主要明确对相关责任单位和个人给予责任追究的相关情形。根据《安全生产法》《行政处罚法》《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一单四制”制度推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现修订为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现第三十条明确对各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的相关情形。第三十一条明确对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进行责任追究的相关情形。

    原第七章附则内容修订为现第五章,明确本制度中生产经营单位不含个人经营户。针对个体经营户的检查,由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另行规定。其他内容未进行大的修改。



《湖南省交通运输行业特殊时段安全管理工作规范》修订解读

    一、修订目的

    特殊时段包含三大类:一是节假日,交通运输车(船)流、人流密集,这是安全生产事故高发时段;二是政治敏感时期,包含“两会”等重要会议、重要活动等时期,这期间虽然安全生产事故发生概率较低,但一旦发生事故影响非常恶劣;三是自然灾害发生期,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受客观恶劣条件制约,也是安全生产事故高发时期,需要采取特别措施加以防护。为深刻吸取近年来全国、全省发生在特殊时段的安全事故教训,提高行业在特殊时段预防事故发生的能力,杜绝事故发生,确保行业安全生产平稳有序,根据安全生产工作需要,结合行业实际情况进行修订

    二、修订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3.《交通运输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和处理办法》;

    4.《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管理规定》;

    5.《湖南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

    三、制度基本框架

    本制度主要规定我省交通运输行业在特殊时段安全监督管理所需开展的各项工作。本规范所称特殊时段是指:特别防护时段(全国、全省“两会”以及其他重要会议、重要活动期);恶劣天气时段(暴雨、洪水、汛期、大风、冰雪等);重要节假时段(含元旦、春节、清明、“五一”、端午、中秋、“十一”等);其他特殊时段。

    原文总计十四条,现修订为九条。

    四、修订主要内容

    本制度主要针对特殊时段工作内容及要求进行补充和完善,明确交通运输行业面对所有特殊时段所应采取的各项普遍性应对工作。其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1)第一条制定目的中增加“杜绝重特大事故,遏制较大事故”描述,体现特殊时段重要性。

    (2)对第二条适用范围进行修订,明确交通运输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在特殊时段的安全管理工作,同样适用本规范。

    (3)依据新《安全生产法》中关于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的基本理念,修改原文第四条。

    (4删除原文第八条至第十条,关于浓雾或大风天气时段、暴雨洪水时段、冰雪天气时段对各行业管理机构的具体工作要求。修订原因是由于特殊时段分类广,各时段对应要求繁杂、差别较大。同时,我省各地区对各时段需采取的具体措施也不尽相同,且均在各单位的应急管理工作中有所体现。因此,修订后的条款将明确各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在特殊时段需采取的各项普遍原则性工作。

    (5)将原文第六条、第七条、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关于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在特殊时段应建立提前预警和防控落实机制,应加强交通运输生产经营单位现场检查,加强应急管理以及加强值班和信息上报工作等相关内容,调整到现第五条各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重点工作内容中。同时,对相关内容进行补充和完善,重新明确各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在特殊时段的重点工作内容。

    (6)按照《安全生产法》《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管理规定》以及《湖南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新增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在特殊时段的重点工作内容。内容主要要求:

    ①加强信息传递设置相应责任人或部门负责相关信息的收集、整理、研究与传达工作。

    ②加强现场排查。特别是在恶劣天气时段,涉及旅客运输、危货运输、交通建设施工的企业,发现存在严重影响交通运输安全的事件时,因按照规定及时停航、停运或停止作业,并第一时间向上级监管部门报告。

    ③做好应急准备。要求各生产经营单位制定并完善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确保本单位所有人员做好思想准备、组建精干应急救援队伍随时待命、应急物资和设施设备良好可用。

    ④加强值班力度。在特殊时段,各生产经营单位应确定领导带班、专人值班,公布值班联络电话,并要求做好相应值班记录。

    ⑤加强宣传教育。针对特殊时段的特点,生产经营单位因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对从业人员避险、营救、安全保卫等知识的安全教育培训。特别是恶劣天气时段,要着重对驾驶员、船员等一线人员进行恶劣天气下的驾驶操作技能和风险规避知识教育。

    ⑥关注人员身心健康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重点关注关键岗位人员的身体、心理状况和行为习惯,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心理疏导精神慰藉,对存在疲惫、心理压力大等状态异常的,及时调整岗位,防范从业人员行为异常导致事故发生。

    (7)新增第七条,要求各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在特殊时段应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同时,结合特殊时段要求和自身实际,对照重点,抓住薄弱环节,制定切实有效的整改措施,确保本部门和单位针对特殊时段的各项要求和任务,认真执行到位。其次,应加强对内部人员的监督管理,对发现的违法违纪行为要及时严肃处理。最后,探索建立特殊时段安全生产应对长效机制,体现长期效果,实现持续改进。

    (8)原文第十三条、第十四条修订为现第八条和第九条,内容未做修改。



《湖南省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制度》修订解读

    本制度主要规定全省交通运输系统(行业监管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所需开展的各项工作。

    原文总计十四条、不分章节,现修订为五章(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宣传教育、第三章 培训、第四章 宣传教育培训主要内容和档案管理、第五章 附则)共十八条。主要针对培训主体、培训内容、培训方式及要求进行补充和完善。

    修订依据: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法规文件

    主要修订内容:

    (1)规定培训主体:各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含主管部门和行业机构)和交通运输企业

    (2)增加培训实施原则:构建主管部门、行业机构和企业共同参与、分工协作,社会广泛支持的联动机制,按照依法依规、分级培训、分类指导、属地为主的原则开展实施。

    (3)增加行业协会组织职责。删除各行业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由各行业管理机构按照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组织开展或督促企业组织开展等内容。

    (4)增加交通运输领域应依法开展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取得相应的资格持证上岗。

    (5)增加交通运输企业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所需开展的各项工作内容。

    (6)增加企业所需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档案范围及要求等相关内容。


《湖南省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制度》修订解读

    本制度主要是针对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开展各项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进行规定。

    原文总计十二条,现修订为十四条。整体修订幅度不大,主要对检查主体、检查内容和频次进行调整和细化。

    修订依据:主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并结合我省交通运输行业实际情况。

    主要修订内容:

    (1)明确对交通运输企业的安全检查应当以直接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为主,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行业发展机构按照法定职责组织开展相关监督检查、执法检查工作。

    (2)将原规定“各级行业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本区域、本行业的安全生产状况,按照职责分工,建立区域安全监管工作指导联系制度等职责”调整为由“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本行业的安全生产状况,建立区域安全生产工作指导联系制度”。

    (3)对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监督检查增加从业人员生理和心理健康监测要求。删除对水上交通、道路运输、交通建设施工安全的监督检查内容。

    (4)对监督检查频次进行修改,将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检查频次从原来的每季度不少于2次,调整为每月不少于1次删除暗访抽查方式和频率相关内容。



《湖南省交通运输行业安全工作事前责任追究制度》修订解读

    一、修订目的

    2016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其中明确要求坚持源头防范,严防风险演变、隐患升级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2018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对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的安全生产责任提出了明确要求。2020年,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做出重要指示,其中明确要求针对安全生产事故主要特点和突出问题,层层压实责任,狠抓整改落实,强化风险防控,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2021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发布,其中第三条再次明确要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随着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论述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颁布,安全生产追责关口前移,强化事前预防,已成为当前抓好安全生产的重中之重。

    修订本制度,就是为了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论述精神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强化全省交通运输行业各级各部门安全生产责任意识,层层压实责任,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有效防范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二、修订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4.《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

    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7.《湖南省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追究办法》

    8.《湖南省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一岗双责”暂行规定》;

    9.湖南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

    三、制度基本框架

    本制度主要规定交通运输行业监管单位、生产经营单位及相关责任人,不遵守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行业标准的规定,或执行安全生产工作各项决策部署不力,导致各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出现管理漏洞,可能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事前责任追究相关内容。

    原文总计九条,修订后为八条。其基本框架为制度制定依据、安全工作责任规定、适用范围、追究生产经营单位及有关责任人的情形、追究有关管理部门及责任人的情形、责任追究方式和程序。

    四、修订主要内容

    本次修订主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针对责任追究方法和内容进行补充和完善。其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1)依据《安全生产法》和《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中有关规定,对原第二条内容进行修改。明确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2)按照新《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对原第四条“事前责任追究方式”内容进行修改,分别明确对有关管理部门、管理部门有关责任人以及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追责方式。同时,与原第五条、第六条“追究的具体情形”进行前后变动,形成新的第六条。通过先描述所需追究的所有情形,然后再明确责任追究所需采取的各种行政措施,使得制度逻辑更顺畅,更容易理解。

    (3)根据《安全生产法》《湖南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及《刑法修正案十一》相关内容,对第四条追究生产经营单位及有关责任人责任的条款内容进行修改,从原有9项内容增加为18项。主要添加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保障安全生产投入、建立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行为、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设施设备等相关追责内容。

    (4)根据《安全生产法》及《湖南省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一岗双责”暂行规定》要求,对第五条追究有关管理部门及责任人责任的条款内容进行修改,从原有的9项增加为10项。主要添加:未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党政同责”以及“三管三必须”原则的;未按相关规定及时上报各类事故、重大事故隐患、险情等安全生产信息的;未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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